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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时间:2011-06-10来源: 作者:教务处点击数: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为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立项范围

第一条全院各类实验实训室中,新设置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不论投资金额大小都应当立项;改造、完善项目投资金额大于5万元的都应当立项。

第二章立项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要符合《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管理条例》,且项目所服务的专业必须具有实践教学体系规划(规划要结合专业教学计划,划分实践教学内容,规划出哪些需要建设校内实训基地,那些需要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体现科学规范工作程序,满足专业教学、培训、生产和科研需求,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有限资金作用,改善实验实训室装备条件,促进效益目标实现。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确立,要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兼顾学院财力、物力的可能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投资和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

第四条项目立项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论证充分、依据准确、科学办事。

第三章论证

第五条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必须3人及以上组成,专家必须具有从事所论证项目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专家组可以校内外相结合。

第六条论证程序:系部召开论证会议,由项目责任人组织责任成员汇报,系主任组织专家组根据汇报情况和材料审核结果评议论证内容。

第七条论证内容

1、组织专家研究、评议项目责任人提交的建设方案。

2、研究该项目是否为专业教学服务,教学计划是否有严格的规定,开出的项目和配套的设备是否对应,并对设备配置先进性进行分析。

3、研究该建设项目方案是否可行,项目调查分析、场地规划布局是否合理。

4、分析教学组织方式,设备、工位配套的合理性。

5、对外服务的项目,项目责任人提交的对外服务项目开发方案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分析是否合理。

6、研究整个系内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

7、研究每学年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工作学时是否达到实验室设立条件。

8、以上所列内容系部在论证时必须形成书面论证材料报学院。

第八条系部职责和承担责任

1、不真实的材料责成项目责任人及责任成员进行修正。

2、对建设方案审议,享有对不合理、重复性建设的项目否决权。

3、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责任成员。

4、确保专家组论证程序的合法性,专家组组成的合理性。

5、形成部门论证报告。

6、项目所在部门内部若存在重复性建设,应追究项目申报部门领导责任。

7、经过项目验收评估达不到申报书要求、评估成绩低于60分或满足不了实验实训室设立条件要求的,应追究项目责任人及有关责任成员的责任。

8、项目所在部门论证工作敷衍了事,应追究项目申报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章学院论证内容

第九条论证小组组成: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校产设备处、教务处、纪检及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小组。

第十条论证程序:由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所在部门领导汇报项目情况。论证小组在项目所在部门材料准备和汇报充分的情况下,审核和评议论证相关内容,得出论证结论。

第十一条论证内容

1、项目所服务的专业,不具备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的项目,学院不予论证。

2、审核系(部)论证是否符合论证要求。

3、审核该项目是否能为专业教学、培训、生产和科研服务,建设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4、审核项目所在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是否可行。

5、审核学院内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设备重复性购置。

6、以上所列内容学院在论证时必须形成书面论证材料。

第五章立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以部门为单位向校产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提交下一年度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思路和学院的支持等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的投向和部门申报的材料,校产设备处按规定组织材料审核。材料不符合《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直接取消立项申报资格。符合要求的学院按规定组织院级论证,报主管院长审批,报院务会议审核。

第十四条学院批准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所在部门落实项目建设工作,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校产设备处负责监督检查,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审批确定后中途不得更改,每个建设项目责任人只能承担一个建设项目的责任。

项目责任人在部门领导领导下工作,建设项目的各项进度由项目责任人根据立项期限,负责协调控制整个项目的进度,项目建设内容一般包含有:项目招标购置,设备验收,环境建设,指导书、教材或讲义编写(待项目审批后请项目责任人到校产设备处申请立项),档案整理,项目验收等内容,各职能部门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为项目责任人服务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整个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整个项目的协调、建设,做好每个责任成员分工工作。

2、负责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及场地面积落实工作。

3、负责撰写申报材料和招标技术文件。

4、负责环境改造、建设方案的起草、落实等工作。

5、协助设备购置、招标工作和负责设备进场安置。

6、组织参加验收、评估及处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事项。

7、建设完成后做好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建设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各责任成员工作进度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六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校产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或隐瞒事实。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要办理更改审批手续;因故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由院长会议同意后可以停建。

第七章建设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到期,设备验收后项目责任人及责任小组需将具有领导批文的项目申报书和设备验收单的复印件、资产清单、设备保修单、合格证等和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移交实验实训室建档保存。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到期,设备验收后项目责任人及责任小组需要撰写该项目能完成的实验实训项目一览表和教材、指导书一起移交实验实训室建档保存。

第八章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评估,一般分为设备验收和项目评估。项目设备验收后满一年,校产设备处根据项目所在部门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评估日期和评估程序。项目所在部门要做好评估的其他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及记录、仪器设备帐物卡、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实验实训教学文件等。

1、项目验收:是指项目执行中依据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进行验收,查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标要求的行为。具体验收工作程序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细则》。

2、项目评估:是指项目执行完毕,设备验收后满一年,学院和项目所在部门对项目责任人领导执行的项目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相应的规范要求,为后期管理工作做准备。

第二十一条评估程序

1、设备验收后满一年,项目所在部门向校产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建设项目评估。

2、校产设备处根据申请和项目所在部门准备材料情况确定评估正式日期。

3、依据《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评估指标记分表》,根据项目大小,由校产设备处组织会同院内外相关技术人员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正式评估。

4、评估实行评分等级制,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建设项目评估小组确定评分等级,并作出建设项目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部门应按建设项目申报书和评估指标记分表中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按期评估的,应向学院提出延期评估的书面申请。

第九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评估考核等级,是学院年终对所属系部的实验实训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对实验实训室投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建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评估不合格,学院责令整改,同时对项目责任人和责任成员及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条例执行的项目,将停止投资,追究项目所在部门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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